铜陵华邦防腐有限责任公司

姚来保、胡翠平等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706民初363号
原告:***,女,193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原告:***,女,195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原告:***,女,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原告:***,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铜陵市铜官区西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男,195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巢湖市姥山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三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文水,男,该公司股东。
被告:铜陵华邦防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翠湖社区居委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义安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人民大道**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峥,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健康东路居巢区行政服务中心ivstyle="margin:0.5pt0cm;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原告***、***、***、***与被告***、***、安徽省巢湖市姥山旅游客运有限公司、铜陵华邦防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义安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国于2019年4月19日以其与被告***已就***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铜陵华邦防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义安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铜陵华邦防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义安支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