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702民初6131号
原告:铜陵华邦防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翠湖社区居委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28519219F。
法定代表人:陈跃进,公司总经理。
维特诉讼代理人:余华,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万全,安徽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池州维特冶金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前江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3254988129。
法定代表人:项荣芳,公司董事长。
原告铜陵华邦防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池州维特冶金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原告铜陵华邦防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铜陵华邦防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陵华邦防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铜陵华邦防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治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房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