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华邦防腐有限责任公司

铜陵华邦防腐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祥辉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23执异60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铜陵华邦防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翠湖社区居委会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陈跃进。
被执行人:***辉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庆云县尚堂镇,法定代表人:马秉光。
被执行人:德州裕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庆云县尚堂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马路康。
在本院执行的铜陵华邦防腐有限责任公司与***辉铜业有限公司、德州裕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铜陵华邦防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1、要求撤销(2020)鲁1423执773号执行裁定书;2、请求恢复对本案的强制执行并对被执行人相关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并依法受偿。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铜陵华邦防腐有限责任公司称:法院终结本次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本案通过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多处不动产,并且还有诸多机器设备等其他财产,虽存在抵押并被多次查封,但并不妨碍继续进行执行,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后,余额部分可以用于清偿其他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异议人认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贵院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而是简单的裁定对本案终结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故提出异议,望支持异议请求。
本院经书面审查,查明: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受理了铜陵华邦防腐有限责任公司与***辉铜业有限公司、德州裕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鲁1423民初203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辉铜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铜陵华邦防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665779.01元及利息。二、德州裕鼎投资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执行,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2020)鲁1423执77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辉铜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不动产(产权证号:鲁房权证庆字第**、26××**、26××**);查封***辉铜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庆国用(2015)第1742号、17**)。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查封的不动产信息,均存在抵押,并且被多次查封,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2020)鲁1423执77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异议人铜陵华邦防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1、要求撤销(2020)鲁1423执773号执行裁定书;2、请求恢复对本案的强制执行并对被执行人相关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并依法受偿。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第九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本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查封的不动产为轮侯查封,均存在抵押,并且已被多次查封,在本案中无法处置,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铜陵华邦防腐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吕建强
审判员  刘建华
审判员  马晓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