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联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铜陵联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705执4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执行人:铜陵联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翠湖一路4328号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81074036B。
法定代表人:周廷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铜陵联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皖07民终9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判决,铜陵联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偿还借款本金2005035.59元和利息。
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通过电话笔录的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金灿
审判员  周 泽
审判员  董彦峰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钱贇楷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