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706执7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大道。
被执行人:铜陵绿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铜陵绿源农产品大市场。
被执行人:刘显喜,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执行人:胡欧兰,女,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铜陵绿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刘显喜、胡欧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铜陵绿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746207.9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义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晓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