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711民初33号
原告:铜陵市金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都大道86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城乡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宝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国富,安徽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陵市城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长江中路936号6楼6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国富,安徽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国富,安徽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国富,安徽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国富,安徽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静,女,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国富,安徽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铜陵市金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城乡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城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方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陵市金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50元,减半收取5475元,由原告铜陵市金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