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城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铜陵市义安区中西医结合医院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706执51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金桂路。
被执行人:铜陵市义安区中西医结合医院,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建业路。
第三人:铜陵市城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长江中路。
安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铜陵市义安区中西医结合医院、第三人铜陵市城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铜陵市义安区中西医结合医院银行账户存款205027.8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义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晓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