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705执恢153号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住铜陵市石城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851105310G(1-1)。
被执行人铜陵市宏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铜陵市铜都大道北段2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700000009555(1-1)。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8月14日生,住铜陵市。
被执行人梁凤,女,汉族,1990年6月25日生,住铜陵市。
被执行人秦明霞,女,汉族,1963年10月7日生,住铜陵市。
被执行人吴仁泉,男,汉族,1963年10月7日生,住铜陵市。
被执行人铜陵市宏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铜陵市铜都大道北段2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81064831H(1-1)。
被执行人铜陵市宏图伟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铜陵市狮子山纬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63430979U(1-1)。
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与铜陵市宏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梁凤、秦明霞、吴仁泉、铜陵市宏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宏图伟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梁凤、秦明霞、吴仁泉名下的铜陵市铜霞新村78栋16、17号,先锋西村38栋8至25号,先锋西村38栋农贸市场不动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伍新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