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宏图伟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铜陵市宏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执异9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铜陵市宏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纬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74249400K。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0084150D。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铜陵市宏图伟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铜都大道北段**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63430979U。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2年0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住安徽省铜陵县iv> 在本院执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铜陵市宏图伟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铜陵市宏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铜陵市宏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对(2020)皖0705执恢37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异议人(被执行人)铜陵市宏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被执行人)铜陵市宏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洪 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