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狮执字第00860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市双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铜陵市宝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铜陵市双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市宝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纠纷一案,铜陵市衡平公证处作出的(2015)皖铜衡公证字第2110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7月27日,铜陵市双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铜陵市宝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铜陵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3119981.38元及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