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金狮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铜陵东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双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705执2632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市金狮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绿源农产品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铜陵东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本市狮子山经济开发区栖凤路**div>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铜陵市双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住所地本市恒威工业园区(原市郊谢垅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6月2日出生,住本市铜官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4年1月16日出生,住本市铜官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0月7日出生,住本市铜官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1月20日出生,住本市铜官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1年8月10日出生,住本市铜官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铜陵市金狮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铜陵东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双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向本院提交和解协议,约定在两年内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705执26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瑞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