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天地栋梁实业有限公司

铜陵盛友实业有限公司与铜陵天地栋梁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705民初5079号
原告:铜陵盛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849986834。
法定代表人:章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铜陵天地栋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592377892。
法定代表人:倪松。
原告铜陵盛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陵天地栋梁实业有限公司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原告铜陵盛友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铜陵盛友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铜陵盛友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91元,减半收取计2145.5元,由原告铜陵盛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马骏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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