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天地栋梁实业有限公司与铜陵世源驾驶员培训学校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 2015-11-24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郊民二初字第00129号
原告:铜陵天地栋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
法定代表人:倪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正,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冬冬,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陵世源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符望,该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芸,安徽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铜陵天地栋梁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陵世源驾驶员培训学校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寿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方正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叶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投标后中标,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被告坐落于铜陵市郊区私营工业园内的报名大厅进行装饰。后原告依约完成了施工义务,但被告对工程款1736639.19元至今分文未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736639.1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868319.60元从2014年8月14日起计算,另781487.60元从2015年2月16日起计算,均算至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属实,但应扣5%的质保金,一年后再付。
经审理查明:2014年初,被告欲对其坐落于铜陵市郊区私营工业园内的报名大厅进行装饰而招标,原告中标后,于2014年4月30日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报名大厅的装饰工程由原告完成;工期70天;由原告包工包料;合同价款1520000元,最终工程造价款以原告委托审计决算结果为准;工程竣工一周内付合同价款的50%,工程决算确认后,留5%的质保金,余款在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付清;保修期限一年,期满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保修金;原告违约按当时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4年5月28日开工,工程于2014年8月6日竣工。2015年2月15日,双方经决算,总工程款为1736639.19元,被告至今分文未付。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和报名大厅装修工程结算审核表等证明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庭审举证、质证和本院审查,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依约履行了施工义务,而被告对工程款至今分文未付,显属违约;又鉴于法庭辩论终结前,工程未满一年,质保金未到付款期限,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1736639.19元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铜陵世源驾驶员培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铜陵天地栋梁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1649807.20元,并支付违约金(其中868319.60元从2014年8月14日起计算,另781487.60元从2015年2月16日起计算,均算至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215元,由原告铜陵天地栋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510元,被告铜陵世源驾驶员培训学校负担147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寿东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思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