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天地栋梁实业有限公司

铜陵天地栋梁实业有限公司与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财保825号
申请人:铜陵天地栋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宝,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局南街**北京华辰饭店****。
法定代表人:穆勇。
申请人铜陵天地栋梁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11731991元的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铜陵天地栋梁实业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11731991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铜陵天地栋梁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1731991元。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铜陵天地栋梁实业有限公司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姣姣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郑磊茜
书 记 员 袁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