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天地栋梁实业有限公司

铜陵天地栋梁实业有限公司与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31675号
申请人:铜陵天地栋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宝,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局南街甲15号北京华辰饭店二层8225、8227、8228房。
法定代表人:穆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飞,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铜陵天地栋梁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作出(2021)京0106财保8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1 731 991元。现因双方和解,铜陵天地栋梁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铜陵天地栋梁实业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1
731 99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姣姣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郑磊茜
书  记  员   袁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