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706民初2302号
原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观湖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1151260168X。
法定代表人:刘先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女,198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告:铜陵圣天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井湖大市场****网点织机构代码69574678-0。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硕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西湖镇联合村经济技术开发办公室内),组织机构代码58613129-3。
法定代表人:刘定军,系公司经理。
被告:铜陵天地栋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经济开发区构代码55923778-9。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刘定军,男,196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男,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告:安徽尊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天山大道南段**构代码79358171-3。
法定代表人:张康龙,系公司经理。
原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铜陵圣天实业有限公司、安徽硕恒置业有限公司、铜陵天地栋梁实业有限公司、刘定军、**、安徽尊荣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 斌
代理审判员 吴义进
人民陪审员 孙 庆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叶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