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铜陵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执恢120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大市场6栋6a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073928934G。
法定代表人:王海龙。
被执行人:铜陵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开发区齐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73014119D。
法定代表人: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铜陵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铜陵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铜陵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781000元的财产或扣划、扣押、提取、扣留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丁爱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查治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