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铜陵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执恢847号
申请人:***,男,1960年0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执行人:铜陵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开发区齐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73014119D。
法定代表人:孙后田。
被执行人:孙后田,男,1954年09月0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铜陵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后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铜陵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后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铜陵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后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铜陵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后田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洪 峰
审判员 周 泽
审判员 丁爱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