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6执139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执行人:铜陵润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湖东路与建设东路路口。
第三人:铜陵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开发区齐潭村。
**与铜陵润丰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铜陵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铜陵润丰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212958.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义进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马晓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