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9民初5033号之三
原告:深圳市罗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李松蓢社区第一工业区第100栋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3465471T。
法定代表人:刘意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剑雄、周松,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新视达视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清湖村宝能科技园7栋13A-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883359。
法定代表人:曾严。
被告:深圳市特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271693X9。
法定代表人:李文雄。
本院于2022年4月8日受理原告深圳市罗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新视达视讯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特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深圳新视达视讯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特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罗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新视达视讯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特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296元、财产保全费295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 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雪怡(兼)
书记员 邓 燕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