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视达视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新视达视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9民初5618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4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邓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锐,广东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新视达视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曾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云亮,男,汉族,1991年1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深圳新视达视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视达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锐,被告新视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云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新视达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549元;2.判令新视达公司支付加班工资32928元;3.判令新视达公司支付2019年度年终奖12000元;4.判令新视达公司支付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1470元;5.判令新视达公司支付律师费7000元。
双方无争议的事实:
一、入职时间:2018年12月11日。
二、工作岗位:施工员。
三、离职时间:2020年1月19日。
四、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5762.87元/月。
五、***仲裁请求:1.新视达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6241元;2.新视达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8747元;3.新视达公司支付2018年12月11日至2020年1月19日期间加班工资32928元;4.新视达公司支付2019年度年终奖12000元;5.新视达公司支付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1470元;6.新视达公司支付律师费7000元。
六、仲裁裁决结果:1.新视达公司向***支付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1470元;2.新视达公司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596.48元;3.新视达公司向***支付律师费865.82元;4.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双方有争议的事实:
关于加班工资,***主张其2018年12月11日至2020年1月19日期间休息日加班,新视达公司未支付加班工资。新视达公司主张***不存在加班,且加班需要按照《员工手册》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加班。经查,《员工手册》显示,员工因工作需要的加班,必须加班前向部门负责人书面申请,经过人事行政部核准的加班工时,才认定为加班工时,未经申请批准的延长工作时间,不算作加班。本院认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加班已经申请并获批准,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关于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年终奖,***主张新视达公司未按惯例支付2019年度年终奖。新视达公司主张支付年终奖并非惯例,需要根据公司经营情况、盈利情况以及员工个人表现。双方确认新视达公司已支付2018年度年终奖。本院认为,双方未对支付年终奖作出约定,因此年终奖应当作为公司给予员工的福利,属于奖励范畴,不属于应发范畴。***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应当享受2019年度年终奖,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关于年终奖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仲裁裁决新视达公司向***支付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1470元,新视达公司未提起诉讼,视为其对该裁决的认可,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赔偿金,***主张新视达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无法履行劳动合同为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新视达公司主张因***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且劳动合同订立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新视达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本院认为,仲裁认定新视达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裁决新视达公司支付赔偿金,新视达公司未提起诉讼,视为其对该认定和裁决的认可,故本院对违法解除予以确认。双方确认***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5762.87元/月,新视达公司已支付经济补偿8692.13元。经核,新视达公司应当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596.48元(5762.87元/月×1.5个月×2-8692.13元)。
关于律师代理费,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经核,新视达公司应当支付律师代理费865.82元(10066.48元÷81386元×7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深圳新视达视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1470元;
二、深圳新视达视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596.48元;
三、深圳新视达视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律师代理费865.82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岩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汪平子
书记员 丁云华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第五十八条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是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