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视达视讯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陶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新视达视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辖终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陶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咸西社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朱彪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新视达视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清湖村宝能科技园7栋13A-F。
法定代表人:曾严,董事长。
上诉人东莞市陶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新视达视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579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东莞“紫荆广场”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施工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提交合同签订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协议合法有效,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张 尧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车万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