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视达视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新视达视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9民初21352号
原告:***,男,199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浠水县。
被告:深圳新视达视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清湖村宝能科技园7栋13A-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883359。
法定代表人:曾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云亮,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已由原告***预交,此款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刘    媛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陈燕妮(兼)
书记员 丁  云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