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吉安科技防范有限责任公司

***与陕西吉安科技防范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12执827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现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陕西吉安科技防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刘毅,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吉安科技防范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1民终9116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案款225039.94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费327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网络银行、房产、国土、车辆、工商、证券等信息查询,证实被执行人陕西吉安科技防范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康 晓 纲
审  判  员     韩    勇
审  判  员     杜    娟
 
 
二0二0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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