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吉安科技防范有限责任公司

卫安保安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陕西吉安科技防范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陕0112执3900号
卫安保安服务(上海)有限公司、陕西吉安科技防范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卫安保安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吉安科技防范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112民初227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吉安科技防范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卫安保安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变更陕西吉安科技防范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熊壮,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于2018年6月25日向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将陕西吉安科技防范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熊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16)陕0112民初2277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于2018年11月30日结案。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