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吉安科技防范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与被告陕西吉安科技防范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12民初3848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王红刚,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虎林,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吉安科技防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未央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696689XL。

法定代表人刘毅。

委托代理人杨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吉安科技防范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6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5333.5元,剩余5333.5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曹英萍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