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12民初3848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王红刚,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虎林,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吉安科技防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未央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696689XL。
法定代表人刘毅。
委托代理人杨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吉安科技防范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6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5333.5元,剩余5333.5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曹英萍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