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吉安科技防范有限责任公司

安防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陕西吉安科技防范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民终1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防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特区。
法定代表人涂国深,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吉安科技防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8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灞桥区。
委托代理人***,男,195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西安市莲湖区。
原审被告**,男,198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
上诉人安防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吉安科技防范有限责任公司,原审原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2017)陕0112民初29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防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经法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安防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26元,减半收取1313元,由上诉人安防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