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同力建设有限公司

***、仪征市金太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81民初2450号
原告:***,男,196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云,江苏瀛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乔梁,江苏瀛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仪征市金太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万年大道新天地花苑8号。
法定代表人:金宏权,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继兵,仪征市扬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扬州同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铜山办事处铜山街道。
法定代表人:沈天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祥,仪征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仪征市金太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同力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原告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