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同力建设有限公司

***、新沂市祥都置业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1民初10327号
原告:***,男,1972年6月22日出生,住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兴余,新沂市巴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沂市祥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新安街道南京商厦**。
法定代表人:杨坚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志,江苏立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钰,江苏立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普阳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沂市钟吾路**圣丰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李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怀江,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新春,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扬州同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仪征市铜山办事处铜山街道iv>
法定代表人:沈天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祥,仪征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坤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iv>
法定代表人:唐天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沂市祥都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普阳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同力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坤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冬丽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