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同力建设有限公司

扬州同力建设有限公司、新沂市祥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81民初4号之一
申请人:扬州同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大庆北路**。
法定代表人:沈天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沂市祥都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沂市临沭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杨坚南,该公司董事长。
扬州同力建设有限公司与新沂市祥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扬州同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新沂市祥都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新沂市××××房产15套(保全价值11659723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新沂市祥都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新沂市××××4号楼1单元202、501室;2单元1003、1004、604、904室;5号楼1单元602室;2单元1004、303、504、604室;6号楼1单元301、401、602、801室房产(保全价值11659723元)。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池恒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季明辉
书 记 员 王肖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