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同力建设有限公司

新沂市祥都置业有限公司、扬州翔坤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381民初4号之二 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对原告扬州同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沂市祥都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扬州翔坤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苏0381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该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及判决主文部分“(其中6099979.32402元自2022年1月4日起、3398850.17598元自2021年11月27日起至付清为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应补正为“(其中7232929.38268元自2021年1月4日起、2265900.11732元自2021年11月27日起至付清为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 审判员王** 书记员***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该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及判决主文部分“(其中6099979.32402元自2022年1月4日起、3398850.17598元自2021年11月27日起至付清为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应补正为“(其中7232929.38268元自2021年1月4日起、2265900.11732元自2021年11月27日起至付清为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 审判员王**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