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山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环球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民申49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国泰君安环球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灿平,北京舟之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北京舟之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德达建设集团华龙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云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秋生,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平原五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山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墩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德州市德城区利德元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峰峰。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墩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国泰君安环球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德达建设集团华龙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达公司)、平原五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岳公司)、山东山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河公司)、德州市德城区利德元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德元公司)、张墩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国泰君安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本案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并不涉嫌刑事犯罪嫌疑,不符合移送公安机关的法定条件。(二)即使民间借贷案件过程中涉嫌刑事犯罪嫌疑,但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三)本案发生时,首京中合(德州)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首京中合公司)由首京建设投资基金管理(北京)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控制管理首京中合公司。(四)二审依据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和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的相关卷宗材料,认定本案存在犯罪嫌疑,相关卷宗材料未经质证,不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据此,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德达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国泰君安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当事人陈述,结合公安机关提供的卷宗材料,二审认定本案存在经济犯罪嫌疑,裁定驳回国泰君安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国泰君安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国泰君安环球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立杰
审  判  员   王士欣
审  判  员   李 林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王 芳
书  记  员   张圣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