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02执676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兴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河大道1515号东方夏威夷综合楼9楼。
法定代表人:王香涛,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山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天衢东路200号第12层。
法定代表人:张墩江,董事长。
被执行人:平原县未来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平原县千佛塔南路北首路东。
法定代表人:张墩江,董事长。
被执行人:德州万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天衢东路200号第12层。
法定代表人:郭雷,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德州市德城区利德元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天衢东路200号12层。
法定代表人:丁峰峰,董事长。
被执行人:平原五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原县龙门经济技术开发西区。
法定代表人:郭雷,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德州金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天衢街道办事处好宜居装饰材料市场6区31号。
法定代表人:徐新民,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张墩江,男,1974年9月3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
被执行人:王艳丽,女,1977年5月10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州兴德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山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平原县未来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德州万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德州市德城区利德元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平原五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德州金赐商贸有限公司、张墩江、王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1402民初587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振明
审判员 尹凌霄
审判员 胡 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轩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