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山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26执13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房士荣,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被执行人:郭雷,男,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被执行人:平原五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雷,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山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平原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雷、***、平原五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山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平原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1426民初284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9)鲁1426民初28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执行时效期限内(两年)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 合
审判员 王怀东
审判员 刘成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志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