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山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02执72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6年6月7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9月3日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被执行人:平原五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山东省平原县龙门经济开发西区。
法定代表人:郭雷,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山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德州市天衢东路200号12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平原五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山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402民初24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告***偿还原告**本金200万元及利息;被告平原五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山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6400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督促其履行。另查询了被执行人***、平原五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山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仅有零星存款;在执行中,经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平原五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山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三套房产。被执行人***、平原五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山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住房公积金信息;经本院进一步查询,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分别为鲁NN××××、鲁NN××××、鲁NA××××、鲁ND××××、鲁NN××××的汽车五辆,因无法控制其车辆,致使本院无法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需要说明的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本案法律文书的义务,本院仍依法接受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停止对被执行人财产控制性及必要处分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402民初24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张宗巨
审判员  刘振明
审判员  王身杰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齐 屹
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