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921执3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通普科技有限公司(原江西通普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广润门住宅区20栋5单元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8412050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南昌市榕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紫阳大道2977号绿地新地新都会38号商业楼1509、15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05566063A。
法定代表人:申茗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通普科技有限公司(原江西通普通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昌市榕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南昌市榕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0元,现因扣划被执行人南昌市榕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南昌市榕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余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