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榕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南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榕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16民初7559号
原告:南京南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灵岩街道。
法定代表人:方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伟,江苏赵成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榕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紫阳大道2977号绿地新都会38#商业楼1509、1510室(15层)。
法定代表人:申茗舟,执行董事。
原告南京南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榕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南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元,共计1012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