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921执311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通普科技有限公司(原江西通普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广润门住宅区20栋5单元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8412050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南昌市榕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紫阳大道2977号绿地新地新都会38号商业楼1509、15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05566063A。
法定代表人:申茗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通普科技有限公司(原江西通普通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昌市榕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1民初10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南昌市榕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南昌市榕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南昌市榕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昌市榕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江西)
书记员廖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