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榕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通普科技有限公司(原江西通普通讯有限公司)、南昌市榕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921执31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西通普科技有限公司(原江西通普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广润门住宅区20栋5单元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8412050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南昌市榕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紫阳大道2977号绿地新地新都会38号商业楼1509、15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05566063A。
法定代表人:申茗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通普科技有限公司(原江西通普通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昌市榕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1民初108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南昌市榕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江西通普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9747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73.5元,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2215元。本院已执行到位人民币103900元,尚有877573.5人民币877573.5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南昌市榕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及证券登记,经查被执行人南昌市榕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部分存款,本院已依法扣划。因被执行人南昌市榕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1民初10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翟因彪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代书记员*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