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元芝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惠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南昌元芝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1102民初2576号
原告江西惠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朝阳产业园十一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069708170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西红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南昌元芝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艾溪湖北路88号恒大名都SOHO楼商业2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江西惠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元芝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立案。原告江西惠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1日以与被告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惠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惠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21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江西惠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剑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