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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02执512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0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金华市鸿晟建设有限公司,住金华市婺城区三江街道天一街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5943748692。
法定代表人:李秋园。
被执行人:***,男,1970年0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财,男,1963年0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华市鸿晟建设有限公司、***、**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0)浙0702民初10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701569.07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金华市鸿晟建设有限公司、***、**财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未履行完毕且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网络资金等情况进行查询,通过金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实地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查封了被执行人**财名下位于万年县上坊乡富厂村委叶家山组的宅基地及牌照为×××的摩托车,因政策原因该宅基地暂时无法处置,摩托车未扣押且价值较低暂时无法处置。扣划了被执行人金华市鸿晟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3352.66元,缴纳执行费3551元、执行费698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243352.66元;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36240.41元,缴纳执行费1905元、诉讼费698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133637.41元;扣划了被执行人**财银行存款28390元,缴纳罚款1000元、诉讼费932元、执行费4769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21689元,被执行人**财尚有302890元及相应迟延履行金未履行。
鉴于金华市鸿晟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院对上述二被执行人已作结案处理。鉴于被执行人**财未履行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财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1000元等执行措施。相应执行情况已回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702执512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朱伟良
审判员阮君
审判员于颖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范圣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