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金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鲁0521民初246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金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金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八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金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48元,减半收取6324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金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艾花
书记员  殷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