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鲁0502民初157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金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诚信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2日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金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23元,减半收取2162元,由原告山东金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任爱娟
书记员 杨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