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05财保11号
申请人山东金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向东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鸿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正大(东营)猪业有限公司的债权70万元。2018年4月19日东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金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鸿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正大(东营)猪业有限公司的债权700000元,期限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未按期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乃信
书记员 李维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