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金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民终2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金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金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2018)鲁0521民初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应当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440元,但上诉人***在收到法院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间内予以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