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304执保337号
申请人: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高新区建设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男,1970年6月7日出生,汉族,长沙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县黄花派出所黄花镇高岸村二组43号。
被申请人:***,女,1979年3月6日出生,汉族,长沙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县黄花派出所黄花镇高岸村二组43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4222.5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以其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湘CE1900***汽车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4222.5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查封担保人***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湘CE1900***汽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