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02民初10435号
原告:河南登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解放路家家乐市场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2MA46TWWW0N。
法定代表人:盛振兴,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省宏润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建设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850834660。
法定代表人:海燕,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登隆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宏润电气安装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河南登隆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登隆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连东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陈亚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