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03民初1130号之一
原告:焦作光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西部工业集聚区北区(焦克路北)。
法定代表人:程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歌,河南晴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宏润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建设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海燕。
原告焦作光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宏润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焦作光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光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光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3730元,减半收取1865元,保全费1395元,由原告焦作光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白立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孙国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