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宏润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能电气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宏润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02民初1111号 原告:***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南海街南侧、礼贤路西侧恒大绿洲第一幢东起1**30层30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MA4543QD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宏润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建设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85083466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人。 原告***能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宏润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2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能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明确表示已与被告河南省宏润电气安装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决定不再起诉,不缴纳本案诉讼费,请求法院依法处理,或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能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