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宏润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金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宏润电气安装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02民初10811号 原告:河南金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平原示范区嵩山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661864113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河南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宏润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建设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85083466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女,回族,1967年7月15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原告河南金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宏润电气安装有限公司、被告**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河南金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河南省宏润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商业承兑汇票款4432354.47元,并由被告**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本院2021年12月14日立案后又于2021年12月16日就本案再次对被告提起诉讼((2021)豫1602民初10970号)并以调解结案,属重复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金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29.42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淼